(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严格执行《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要从严控制流转,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分层设置的原则,设立州、县市两级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和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市场信息、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在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州、县市公益林补偿基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育林基金用途,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行政执法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对偏远山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农垦养殖场的林业基础设施投入。结合扶贫和农村实行低保等有关政策,加大林区州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扶持力度,对林区无田、少田贫困林农(人均水田面积0.3亩以下的)进行补助,切实解决林区无田、少田林农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