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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对现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分户承包经营的,按现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

  3、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风景林、纪念林、水源涵养林、偏远林等),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维护原形式不变,完善确权发证,实行统一管护,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4、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后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5、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户籍变更转为非农业户口、且迁移到县市城镇居住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6、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农民以土地入股建办股份合作制、联营制、管护制等形式规模林场的,要履行经营合同,保持经营关系的稳定。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7、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农垦养殖场、苗圃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稳定联营关系。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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