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0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体如下:

  1、我州“三山变一山”时已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维持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即增人不增林地、减人不减林地)政策,个别需要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并确权发证;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农户经营管理的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则上退还给原农户经营,不能退还的按照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可以采取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方法确权发证。对1981年发放的集体或个人的《山林权证》,确因工作粗糙,造成确权四至范围涵盖了其它单位或个人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该《山林权证》的效力范围不包括发证前原来就存在的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原来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