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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州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湘发〔2009〕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通过2年的努力,全州每个乡镇的优势产业至少有1到2个专业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鼓励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农村基层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认真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各县市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至少办好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点,建立运转合理的机制,使农户社员增收明显,让农民可学、可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村能人、大户、农民自觉投身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去。

  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环境。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物价、电力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通过2年努力,建立起州、县市、乡镇贯通的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络,辐射到每个合作社成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驾驭市场的能力。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投入。州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其中,州财政50万元,州扶贫办扶贫培训资金50万元。县市财政积极给予经费支持。资金使用突出重点产业、示范性合作社发展,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注册商标与品牌创建、加工销售与拓展市场等方面的扶持投入。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信贷支农重点,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充分发挥好资金扶持和带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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