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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
(州政通[200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打击非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旅客运输朝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资质条件予以批准,办理经营手续,领取客运线路标志牌后方可营运。凡在本县市范围内经营的,由所在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州内跨县市经营的,由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跨州以上经营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二、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凡从事具有商业性质的客运车辆,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办理营运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发营业执照,经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凡未经许可而购置的车辆,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从事营运业务。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私家小轿车、商务车等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要严肃查处、依法取缔。

  三、严禁拖拉机、农用货车、微型货车等非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准载客,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车辆,均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四、规范客运站场管理。依照旅客的流量、流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定客运站点,实行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进站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经营合同,实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取缔非法客运站点,严禁站外揽客。

  五、规范客运经营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牌营运车辆。对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宰客甩客、乱票乱价、乱停乱靠、乱班乱线、擅自悬挂自制牌的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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