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登记制度;
(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非本辖区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辖区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培训、考核;
(四)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用于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