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二)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考核和对学生综合评定;
(三)做好学校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