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督促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宣传教育义务;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做到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负责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客运线路,切实解决群众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
(七)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