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长、副县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建设、规划、卫生、城管、农机、发改、公路、质监、商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综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