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9、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1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六、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对象家庭不同困难程度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以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为月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时段视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确定。
七、临时救助受理和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作用。要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临时救助做到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八、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集为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市财政按照上年上级下拨的城乡低保资金总量的适当比例编制预算。州本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初预算;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每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增长;
(二)从州、县市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的公益性资金中,每年提取10%用于临时救助;
(三)各县市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级财政据实追加;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领导,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救助资金。要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