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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55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的救助能力,努力构建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原则;

  (二)坚持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和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以及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临时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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