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负责。州统筹中央、省级和州级资金,县市要加大投入力度,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中央、省级和州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具体资金筹措和安排办法待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由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根据省政策研究制订。各县市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五个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2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