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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乡镇政府要制定《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
  2、乡镇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3、对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较集中的乡镇,要加强与辖区内或周边的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有条件的要积极组建辅助救护队伍或者义务消防队伍。
  (七)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各类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2、组织开展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以乡镇、村、组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和推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长治久安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纳入同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抓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立足建立长效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步骤,突出重点,落实措施,落实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要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确保创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明确职责,委托执法。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和湘政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监督检查辖区内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处罚。处罚范围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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