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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库区基金从全市境内上地方电网的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从全市市属地方供电企业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筹集。
  二、征收标准
  (一)库区基金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我市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0.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采取定额递增办法,暂定五年,即2009年按50万元包干,以后每年递增10%至2013年,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计征。市电力集团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不重复计征。
  三、征收办法
  (一)财政部门负责库区基金和小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二)库区基金实行按季预缴,每半年由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移民部门联合清算一次。
  (三)凡上市电网和市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的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市电力集团公司统一代征,由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应缴库区基金,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电力集团公司在收到缴款书后10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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