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市、区)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既可由县(市、区)民政局救助机构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发放,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六)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在必要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从2010年起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财政预算额度,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福彩公益金安排及其他资金。
(三)市本级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为市本级财政临时救助预算、城乡低保预算、上级补助等。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应在同级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乡镇由县(市、区)民政局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及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适当增加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救助管理处(站)是临时救助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地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要加强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政策的衔接,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各项救助制度无缝对接。积极鼓励和帮助救助对象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同时,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在2009年8月底前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并在9月底前全面实施。9月下旬,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