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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2、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补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每年度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较小、救助金额较少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次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尽快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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