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为本地户口),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