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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通行农村客运班车的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通、安监、运管、公安交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现场勘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勘验意见核定客运班线。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养护和管理实际,每年应按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对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进行补贴。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监督管理。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客运企业联合进行评估,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客运公司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 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点乡(镇)或片区中心站的农村客运站建设。

第三章 发展农村客运

  第十一条 基本达到《怀化市农村公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规定的,可以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开通客运班车的,由市交通、运管及安监部门确定并行文明确适运的客车。
  第十三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私人客车,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已开通的客运线路,可以根据情况开行隔日班车、周末学生班车或者赶集班车。
  第十四条 纳入农村客运管理范围的客运车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四个车轮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的,按“汽车下乡”政策给予购车补贴;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湘财建〔2006〕16号),统筹落实燃油补贴;
  (三)减免各种办证(照、牌)费和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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