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车辆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交通、公安交警、农机、安监、财政、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和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完善农村道路网络。
第五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2009年8月以后开工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勘验的基本安全保障设施必须同步实施。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市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客运安全通行勘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道路建设的现状,制定《怀化市农村公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
第八条 农村新修建公路竣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公路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开通农村客运班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