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怀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怀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房产、国土、建设、公用事业、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超额利润的50%以内转入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