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建筑物的损坏等级按自然间为评判对象,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坏情况按此表分别进行。土木建筑物损坏等级参照上表标准确定。
(三)村民住宅房屋损害补偿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房屋层高以3米为标准,层高超过或减少10厘米,增减补偿1%。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层高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房屋受损属拆迁、原地大修(重建)等级的,同年代建筑以栋为丈量单位补偿面积,不同年代的非整栋建筑按其实际损害等级分栋计算补偿面积。房屋受损属中修、小修等级的,以自然间为丈量单位补偿面积,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害程度等级,分别丈量房屋中修、小修补偿面积。
2、未封闭的有柱或“十字挑”无柱檐廊、走廊、阳台和封闭的有柱或“十字挑”无柱檐廊、走廊、阳台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二项规定执行。
3、两层以上的多层楼房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楼层有楼枕、楼面(材质符合房屋主体结构技术规范),门窗、水电设施齐全,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楼层受损补偿面积。楼层层高2.2米以下的(含2.2米)或架空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九项规定执行。
4、空心堂屋按单层主体面积计算,超高部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九项规定执行。空心有缩楼的堂屋按空心堂屋标准增加10%,空心堂屋、空心有缩楼的堂屋有神牌位墙体的分别按同类堂屋标准增加10%计算。
(四)房屋类别、结构等级及损害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一至表四的规定执行。生产、生活设施等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八(一)、(二)、(三),附表九的规定执行。
(五)非住宅用房房屋面积计算及补偿标准,面积按村民住宅用房补偿面积的计算方式计算,其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五、附表六的规定执行。
(六)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补偿费计算:
1.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100%计算。
2.原地大修(重建)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的80%计算。基础加固(底层地串梁)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方案,按当地执行的当年国家同类建筑施工预算定额标准计算。
3.中修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45%计算。
4.小修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25%计算。
5.补偿费计算增减因素,异地拆建、原地大修(重建)房屋分别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一至表六的说明之规定执行(中修、小修损害等级房屋除外)。
6.异地拆建、原地重建的房屋折旧扣减,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七的规定执行。
7.异地拆建房屋拆、建房期间的搬家和过渡补偿费,按家庭常住人员(以户籍为依据)2000元/人的标准补偿。原地大修(重建)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75%计算。受损房户主补偿人员确定,依据户籍登记,其子女属国家工作人员或农村子女已婚嫁另立户籍且另有独立居住房屋的不予补偿。非住宅及公房的居住人及租赁人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租赁合同未到租赁期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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