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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

  “3.中修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45%计算。
  “4.小修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25%计算。
  “5.补偿费计算增减因素,异地拆建、原地大修(重建)房屋分别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一至表六的说明之规定执行(中修、小修损害等级房屋除外)。
  “6.异地拆建、原地重建的房屋折旧扣减,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七的规定执行。
  “7.异地拆建房屋拆、建房期间的搬家和过渡补偿费,按家庭常住人员(以户籍为依据)2000元/人的标准补偿。原地大修(重建)房屋按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标准的75%计算。受损房户主补偿人员确定,依据户籍登记,其子女属国家工作人员或农村子女已婚嫁另立户籍且另有独立居住房屋的不予补偿。非住宅及公房的居住人及租赁人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租赁合同未到租赁期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处理。
  “8.地域差扣减,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一项规定执行。
  “9.杂房补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十项规定执行。补偿费计算按对应同类住宅用房的主体结构补偿标准和损害等级补偿标准比率进行补偿。属异地拆迁、原地大修(重建)损害等级的,其基础加固补偿费、装(修)饰补偿费、搬家过渡补偿费不予补偿。
  “10.房屋装饰设施项目补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同类项补偿标准执行。装(修)饰补偿费计算:拆迁、原地大修(重建)房屋,按拆迁房屋装饰总面积计算。中修、小修房屋,按受损房自然间墙体、顶棚、地面裂损带局部装饰面积计算。”
  删除第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因采矿影响需拆迁或原地大修(重建)的危房,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危房改造收费规定给予优惠。建房手续办理等相关规费补偿,异地拆建房屋按受损房屋底层占地面积50元/m2的标准补偿,原地重建房屋按20元/m2的标准补偿。”
  将第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因矿山企业多层开采,使地表重复裂变或沉降,造成村民在本村(组)无地建房需与相邻村(组)兑换宅基地的,当地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应予以协调,矿山企业应按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负责宅基地安置补偿费。对不能兑换宅基地且只能在开采区或地表尚未稳定区重建的房屋造成新的损害的,矿山企业应给予再次补偿。”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其他地表附着物损害补偿:
  “(一)矿山企业采矿影响道路、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供电设施、室外生活水管、排水管道等村民生产、生活设施的,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八(一)、(二)、(三)的标准执行。凡属面积类受损物需予以补偿的,除被迫废弃的按全面积计算外,其他情况均按实际受损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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