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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砖混(砖木)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表中第一目“建筑物损坏程度”栏里删除“自然间砖墙上出现1-2mm的裂缝”,“损坏分类”栏里合并为“极轻微损坏和轻微损坏”,“结构处理”栏删除“简单维修”。表后附注中增加“土木建筑损坏等级参照上表标准确定。”
  第三项修改为:“村民住宅房屋损害补偿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房屋层高以3米为标准,层高超过或减少10厘米,增减补偿1%。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层高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房屋受损属拆迁、原地大修(重建)等级的,同年代建筑以栋为丈量单位补偿面积,不同年代的非整栋建筑按其实际损害等级分栋计算补偿面积。房屋受损属中修、小修等级的,以自然间为丈量单位补偿面积,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害程度等级,分别丈量房屋中修、小修补偿面积。
  “2.未封闭的有柱或‘十字挑’无柱檐廊、走廊、阳台和封闭的有柱或‘十字挑’无柱檐廊、走廊、阳台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二项规定执行。
  “3.两层以上的多层楼房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楼层有楼枕、楼面(材质符合房屋主体结构技术规范),门窗、水电设施齐全,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楼层受损补偿面积,楼层层高2.2米以下的(含2.2米)或架空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九项规定执行。
  “4.空心堂屋按单层主体面积计算,超高部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九项规定执行。空心有缩楼的堂屋按空心堂屋标准增加10%,空心堂屋、空心有缩楼的堂屋有神牌位墙体的分别按同类堂屋标准增加10%计算。”
  第四项修改为:“房屋类别、结构等级及损害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一至表四的规定执行。生产、生活设施等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八(一)、(二)、(三),附表九的规定执行。”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非住宅用房房屋面积计算及补偿标准,面积按村民住宅用房补偿面积的计算方式计算,其补偿标准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五、附表六的规定执行。”
  将第五项作为第六项并修改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补偿费计算:
  “1.异地拆建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100%计算。
  “2.原地大修(重建)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的80%计算。基础加固(底层地串梁)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方案,按当地执行的当年国家同类建筑施工预算定额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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