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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要有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代表。
  第十一条 听证举行前10日,听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听证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听证会参加人应准时参加听证会,以确保听证会的如期顺利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听证的人员可以真实、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更要顾全大局。
  未受邀请的公民,在场地可以容纳的前提下,经会务人员同意,可以进入听证会场旁听,但必须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妨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新闻记者可以公开采访报道听证会,报道的角度和内容应与听证主持人交换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全面。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尽快归纳总结听证会的主要意见,向政府决策人和规范性文件审签人或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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