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要求听证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按以上程序提出、拟定方案并报批。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听证会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必要时可由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直接主持;市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并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市政府决策暨制订规范性文件混合型听证会主持人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定,具体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共同承担,并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 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 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九条 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听证承办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
必要时,听证承办单位也可以直接邀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