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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1、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其认证费用优先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资助,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给予补足。
  12、企业购置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3、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或组团参加的国内外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
  14、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依法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
  四、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1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市商务局),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16、设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在2009年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增加承接产业转移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扶持承接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以及对服务外包企业租(购)用办公生活用房、示范区建设、企业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17、支持鼓励转移产业企业技术转让。对创新型加工贸易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凡可以带动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9、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除省政府的奖励外,我市另对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1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引进地工作经费10-2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引进地工作经费20-50万元人民币;市直部门引进产业转移项目产生实效的,比照此标准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列支。市政府定期表彰产业承接转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并相应上调受表彰单位所在县(市、区)次年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市政府从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按照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的负责人,可将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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