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汇总、审核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的材料包括:①报送公函1份;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表二),③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④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文件目录2份(参见附表三)。
3、公布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提请同级政府公布。
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单位凭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及区县、高新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
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
| 姓 名
| 职务
| 所在单位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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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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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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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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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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