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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已明令废止的。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四、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7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19日)
  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7月17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办(附表一)
  (二)审查阶段(2009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
  1.自行清理阶段(7月20日至8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以政府法制机构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复印文本,政府办公厅(室)、档案部门做好配合,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或起草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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