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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主体
  (一)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本市各级政府,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对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政府(管委会)办公厅(室)予以配合。
  2、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指导。
  4、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三、清理标准和要求
  经过清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后继续实施。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包括:1.有关内容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群体、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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