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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禁止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围墙建设商业门面或者搭棚、摆摊设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绿化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移植、修剪、损毁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木需要砍伐的,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对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依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人工、材料、运输和树木养护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支付。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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