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施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干道绿化和10公顷以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单位庭院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规划部门报建时,应同时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章”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依照《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