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地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证、审查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证或越级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12平方米;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6平方米;建制镇城区不低于4平方米;
(二)城市绿地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8%,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县(市)城市建成区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后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 0%;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市本级建成区不低于45%,县(市)城区不低于30%;
(四)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
市本级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县(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后不低于25%;
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40%;
(五)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总用地的2%;
(六)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七)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路幅3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路幅3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八)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