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将《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硕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和绿化建设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林业部门应按照职权划分依法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方案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