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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有关区县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淄川区妇幼保健院: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鲁价发电[2009]10号《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和淄川区妇幼保健院要严格按照鲁价发电[2009]10号的要求认真填写调查表,于3月20日之前将资料(包括电子版与书面资料)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初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其中:各药品生产企业在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的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二、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准确、全面填写,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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