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为推进化肥价格改革,近期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取消化肥价格限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省局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化肥应急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监测数据报送质量,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二、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分管领导和价格监测人员要做到责任到人,严格做好监测数据采集、核对、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粮油副食品价格监测表》和《生产资料价格监测表》周报制度,务必于每周四10:00前将当日监测数据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三、规范化肥监测点。为确保各品种化肥零售、出厂价格及时、准确采集和上报,各区县要对现有价格监测点进行一次调查,对经营品种、规格不全,不能够按时采报价的监测点,要迅速予以调整更换,以确保上报品种齐全、准确、及时。对重新确认后续继续承担采、报价任务的监测点,要加强联系和指导、监督。各区县要将对承担化肥监测任务的监测点的调查、检查结果以及重新确认后的应急监测点(包括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人于3月17前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四、各区县要确保化肥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每期各规格的化肥价格必须填报齐全。如监测点当期没有某品种的交易行为发生时,应就近从本地其它化肥零售企业采价上报,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如本地其它化肥零售企业也没有交易时,延续上期价格并说明情况。三次以上延续上期价格不变的,各区县监测人员应到监测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五、各区县要加强对化肥等农资市场的调查巡视,并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了解化肥生产、供求、价格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