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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的费用。实施收费时必须遵守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下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土地价格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房屋买卖代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可按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总额的1.5%计收。 房屋买卖未成交的,酌情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可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可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可按不超过一个月房屋租金额标准(月租金低于100元的可按100元计收),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收取。
  (3)权证代理服务收费。单独代办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手续或单独代办二手房产权过户手续的,住宅按最高不超过200元/证收取;营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代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4)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办住宅抵押贷款手续的,贷款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按不超过每户500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贷款额的1%收取;营业和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抵押贷款的代办服务费、土地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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