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19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4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0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应按照取得的资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覆盖率。在跨省开展工作时,要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跨地市开展工作时,要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其报送监测结果。
二、各地要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规范检验出证技术行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承担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并对各地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业务考核。各地监测机构要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存档管理工作,为日后启用《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三、辖区内尚无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充实放射卫生技术力量,及早取得服务资质。
附件:辽宁省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名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名单
1.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大连市旅顺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7. 抚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本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