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09〕14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附件1)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验收,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组织评估、验收,一是帮助企业明确产排污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持续做好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有效的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污染物减排,真正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二是科学、客观地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审核行为,不断提升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和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应具备《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指南》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区(县)环保局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材料报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局将企业材料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并报省局。省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指南》的规定,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点企业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