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及贯彻全运会保障措施的通知
(鲁环发[2009]42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要求,结合《第十一届全运会山东省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相关工作部署,就下一步全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所有在北京市域内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2009年5月1日起,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北京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我省牌照拟进京车辆必须符合《通知》要求的污染排放水平并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二、开展我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根据《措施》要求,各市6月底前必须建成符合我省要求的环保检测站并经省环保局委托。2009年7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基础上,各市如在全运会期间需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管理措施的,具体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局。
三、环保标志管理范围和分类标准
(一)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省牌照汽车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二)根据污染排放水平并结合《通知》要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标准需调整时,另行通知。
四、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机动车必须到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观检验。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环保部编制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可直接查询车辆应符合的排放标准,数据光盘随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