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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市场各类主体有不良行为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报省建设厅汇总,记入相应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省建设厅应将汇总的信用信息数据定期报送省信用管理部门,汇入省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建设市场,并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有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商业贿赂案件定期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商业贿赂案件查询工作。每月20日至24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有关本地、本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查询的书面申请;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查询申请后5日内,应将有关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情况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对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收到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有关商业贿赂案件查询结果或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后2个工作日内,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行为或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及时上报到省建设厅。

  第九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由省建设厅通过厅门户网站(http://www.jscin.gov.cn)统一对外发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信息网站也可同时进行发布。公布起始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收到有关查询结果和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后7日内。公布起始时间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不良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记录和公布内容包括行为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及信息主体标识、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和处理部门等。

  个人因不良行为或商业贿赂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记录和公布时应注明其所属企业。

  第十一条 对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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