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通知
(苏建稽〔2009〕9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建设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江苏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不良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类主体,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以及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并按照《江苏省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个人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