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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24号――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北京海关公告
(2009年第24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减免税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关,提高减免税后续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海关总署开发了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近期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于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对纳入H2000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附件1)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行预录入,海关审批结束后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文件及其他单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附件2)的要求,纳入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

  四、后续管理业务出具的正式单证一式三份,分别由审批海关、单证使用单位(根据业务不同分别可能为海关、银行、企业等单位)和后续管理业务申请人留存。其中单证使用单位和后续管理业务申请人留存联加盖审批海关印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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