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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做好2010年度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400万元/公顷以上。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销售收入达15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4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主体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报送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级经贸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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