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做好2010年度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改字〔2009〕484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进程,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开展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工作。现将《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好2010年度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起好步、开好头。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履行好产业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搞好指导和服务。各市经贸部门要指导申报单位认真编制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附件2)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产业示范基地规划专家论证会,正确下载、填写《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为申报单位做好服务。各地级市申报示范基地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
三、严格审查材料,按时规范上报。各市经贸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和格式要求(附件3)。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以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版形式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加强情况跟踪和调查。要及时跟踪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与申报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发现并认真调查研究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附件: 1、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参考大纲
3、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格式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进程,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18号公告)中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