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销售专用发票,规范零售发票管理
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庆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普通发票”制度。凡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特许经销商及家电下乡指定店皆可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在家电下乡工作推进期间,凡在重庆市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或其特许经销商,统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加盖本企业发票专用章后委托给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该办法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国税局会同市商委制定具体细则。
四、简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提高兑付效率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代理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提交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直补卡(或其他账户)。对银行网点不健全的偏远农村,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直接兑付现金。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兑付,切实做到及时受理,方便农民。全市各级商贸、财政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逐步实现“当天购买、当天兑付”的目标。
五、强化执法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全市各级商贸、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行使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家电下乡流通秩序。商贸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下乡指定店履行承诺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调度和监管,确保财政补贴高效、安全;工商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网络,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有关广告宣传,依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督促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严防不合格家电下乡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组装废旧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高中标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督促考核
家电下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属地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家电下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家电下乡列入当前拉动消费、惠农促增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组织、协调、督促本地家电下乡的宣传、销售、兑付等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专门领导和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司其职。凡前阶段因工作力量不足而影响家电下乡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剂充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监督力度,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联动、政企合作的推动体系。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我市建设成为家电下乡模范城市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将家电下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并在全市开展家电下乡“双十百千”创建活动。即创建10个模范区县,10个模范销售企业,100个模范乡镇,1000个模范销售网点。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下发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方案、销售网点建设规范、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双十百千”活动考核办法及有关工作细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及督促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