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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强化监管,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派出所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在农村客运秩序、市场监管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积极牵头协调公安、交通、安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农村客运市场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县交通部门要组织乡镇认真开展农村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安全服务质量。凡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其所属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优惠政策。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依法吊销客运线路牌、营运证等相关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对其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不得发放从业资格证件。
  (七)落实责任,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客运站场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通过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乡镇组建的农村客运经营协会,切实加强对乡镇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农村客运市场的维护、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有效管理和客运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县公安部门和县运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客运安全执法,坚决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要在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交通行政管理职责(重点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水陆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和乡镇水陆客运站点管理、辖区内车船运营安全监管),并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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