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简化管理程序。农村客运审批权限明晰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更多投资者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的作用,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农村客运审批与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客运业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交管办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兑现,认真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1.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会同交通部门及时制定出台我县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要从财政预算和农村客运车辆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资金,设立我县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客运资金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2. 统一购买车辆保险。按照市财政兑付80%、县财政兑付20%的政策原则,由政府统一招投标购买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政府购买保险的基础上,追加购买或补足购买农村客运车辆的相关保险,进一步提高农村客运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3. 落实部分车辆补贴。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状况和效益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具体补贴标准,报县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市财政兑付20%、县财政兑付80%的政策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4. 落实票价政策。县物价部门要会同县交通部门根据市物价局、市交委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确定合理、优惠的农村客运运价并向社会公布,让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各乡镇要将享受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向村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规行为,取消该车享受的相关政策补贴。
(五)因地制宜,灵活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发展农村客运的线路必须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标准。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及车辆座位数,对县城区至乡镇以及乡镇至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及以上客车(中型客车不超过7米);对县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小型客车不超过5米),满足当地农村群众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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