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各级公务员的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部门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公务员队伍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的形式以讲座为主,也可采取专题培训班、学习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统一授课,也可分级分类进行,具体工作形式由各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四)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立法、普法工作计划。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列入普法检查的项目之中。同时,将立法前的宣传铺垫工作计划与立法后、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工作方案一并列入各部门立法申报文件当中。
三、整合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资源,务求实效
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中,要区别不同对象,创新宣传形式。对于社会各层面的宣传教育,要整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流动媒体、公益广告等媒介资源,通过组织“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地方性法规宣传月”、“地方性法规巡回宣传”等活动,采取新闻追踪、新闻专题(报刊栏目、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等多种深度报道的形式,运用电视动漫、街头海报、液晶显示屏、广告牌等载体,实现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指导与协调,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把培训与宣传工作作为我市新法规实施前的必经程序,立一部培训一部,立一部宣传一部,力求使与新法规实施相关的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管理对象都能够了解并掌握新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
(二)要明确培训主体,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各部门分别就本部门业务相关内容开展培训。培训对象以各部门公务员队伍为主;
(三)要侧重于对新制定和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有地方性法规立法安排的主管部门要制订该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