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办工作意见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市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是珠海率先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的重要保障。在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性法规的社会认知度,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得以贯彻执行,也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与完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中,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为此,要建立与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将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纳入“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之中。
在坚持和完善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制讲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并使之成为宣传地方性法规的重要载体、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有效平台。
(二)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
要充分发挥行政学院主阵地作用,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之中全面推进,依托行政学院平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干部培训,将新法规的学习按一定比例纳入各类主体培训班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