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科园发〔2009〕51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各相关中介机构、各相关协会: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中关村管委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
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银监会《
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现就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内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支行、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通过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示范区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支持的专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